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(2002)
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(2002)
| 【发布部门】 山西省政府 | 【发布文号】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地方政府规章 | 【时效状态】 已经失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2002-08-13 | 【实施日期】 2002-08-13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; 土地房产 |
山西省人民政府令
(第158号)
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省长 刘振华
2002年8月13日
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
省人民政府决定对《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将第六条增加一款:“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,税率为3%,并减半征收。”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